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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作者: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1、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习期间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因病治疗、休养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42日(含)或怀孕生育者;

(二)因创业需要暂停学业者;

(三)因特殊情况,所在院系认为必须休学者。

2、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或怀孕生育休学的,须附校医院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材料;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申请休学时须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3、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继续休学者以及累计休学时间超过2年者,作退学处理。

4、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保留学籍:

(一)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或出国(境)交流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及时关注学生情况。

5、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予开具各类证明。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安全事宜均由研究生本人承担,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相关事宜负责。

6、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开学之日起14日(含)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应到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相关证明(精神类疾病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精神类专科医院出具的下列证明之一,包括康复证明、复学证明、载明具有复学能力的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等)。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在本人复学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开具的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研究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 研究生休学时已缴纳所在学年学费者,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

7、休学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之日起14日(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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