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乌力吉特古斯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关于取消乌力吉特古斯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资格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北京中医药大学相关文件规定,参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关于乌力吉特古斯、敖艳青擅自赴美国滞留未归问题的通报》(内纪通【2015】6号)以及内蒙古医科大学《关于取消乌力吉特古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内医校发【2015】35号)的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请北京中医药大学第八届学位委员会批准,决定取消乌力吉特古斯北京中医药大学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停止相关待遇。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