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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7日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要求,特制定评定办法如下:

    一、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发挥国家奖学金在培养中医药高层次、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严把评审标准,确保获奖学生的优秀质量。

    二、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读境内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境内硕士研究生。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品德高尚,知行合一,诚实守信,身心健康,有良好的人文关怀精神;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者;德育考核不合格者;欠缴学费者;考试作弊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其它条件

 博士研究生:

 综合量化排名位于前50%,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1. 在服务社会、甘于奉献、见义勇为、自强不息等方面事迹典型且在校内外产生广泛影响,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价值观取向及时代精神。

    2. 在学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发表论文被SCI、EI、ISTP、SSCI收录;或主持校级以上课题;或学术创新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受邀报告;或有其它高水平创造性成果。

    3. 获当年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硕士研究生:

综合量化排名位于前30%,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1. 在服务社会、甘于奉献、见义勇为、自强不息方面事迹典型且在校内外产生广泛影响,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价值观取向及时代精神。

    2. 在学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国家级核心期刊收录;或学术创新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校级课题;或在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受邀发言;或有其它高水平创造性成果。

    3.在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奖;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奖。

    4.获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研究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并负责初步评审工作。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五、评选程序

    1.申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与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初评

    学院根据评审细则及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初评,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3.终评与公示

    通过学院初评的研究生,参加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的学校统一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分配名额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上报

    研究生工作部将获奖学生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5.申诉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基层评审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奖励金额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2万元。

    七、其他说明

    1.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学术型倾斜。

    2.国家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采取就高奖励原则。

    3.申报材料仅涉及研究生阶段所获成果,再次参评国家奖学金时不得重复使用。

    4.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