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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暂 行)

作者: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6日

为开拓研究生学术视野,拓宽科研思路,促进中医药学及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学校鼓励

和支持研究生利用各种渠道出国(境)访学和进行科学研究。为加强学校对研究生在国(境)外

学习期间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培养及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1、公派的种类:一是被学校选拔推荐赴与我校签有联合培养协议的国(境)外院校进行联

合培养工作;二是被学校或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拔推荐赴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2、申请人范围:北京中医药大学在籍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人事部

门的同意。

3、申请人基本条件:符合公派出国(境)联合培养相关项目的要求。

4、经费负担方式:按相关项目的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保险费事项的,学生必须自行购

买境外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持复印件交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5、派出时间:派出时间一般为硕士6-12个月,博士6-24个月。

6、派出后的管理:派出期间,派出研究生每学期末应当向导师及学院书面汇报学习研究情

况,并以此作为下学期的报到注册依据,派出期满应当按期返校,并提交书面境外学习总结,逾

期不归,按自动退学处理。

7、其他:

研究生派出身份一般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在我校进行,由我校授予学位

(与学校签有协议的项目除外)。

派出研究生派出期间属于在校学习年限,应交纳培养费的应当按期交纳,学校方保留其学籍。

由学校或国家资助派出时间超过3个月的研究生,派出期间停发各类校内补助。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1.由导师及学院安排赴国(境)外进行访学或科学研究以及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管

理办法。

(1)审批:应当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因(公)因私出国申请表》报学院审批、研

究生院备案,并签订《研究生出国(境)安全协议书》。

(2)出国(境)时间:由导师或学院安排赴国(境)外访学或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根

据导师要求或学院安排确定,一般硕士不超过1年,博士不超过2年。短期出国(境)旅游、探亲

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得利用正常学期期间。

(3)费用:出国(境)期间学习、生活、差旅等一切费用一般由学生自理(由导师或学院

资助的除外),研究生在派出国(境)前必须自行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报学院及研究

生院备案(协议中明确由国(境)外接收单位购买的除外)。

(4)出国(境)后的管理:由学校审批同意出国(境)的研究生,按规定需要交纳培养费

的应当按期交纳,对于导师推荐赴国(境)外进行科学研究工作超过一学年的,应当在每学期开

学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报到,否则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逾期未返校报到,按自动退学处理。

2.自费出国(境)留学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对于申请自费出国(境)

留学的非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当办理退学手续。

3.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退学处理。同时,在此期间发生的

任何问题由本人承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